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河北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河北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可实行学校定额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25至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设立校医院的高校包干使用。包干使用资金结余部分留做下年使用,并纳入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监管范围,不得挪用。未设立校医院的高校,可选定一至两所就近的医保定点社区服务机构,承担在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
通知还要求,2010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生,由个人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享受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等保障待遇,并由学校协调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待遇。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从去年开始开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保。目前,河北省约有100万名大学生需要参保,实际参保人数仅有26万人。今年9月份大学生入学后,新入学的30万名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